洛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南县垃圾处理收费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洛南县垃圾处理收费办法》已经县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南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9日
洛南县垃圾处理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垃圾管理,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市容和农村环境卫生,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省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陕政发〔2002〕57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7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洛南县范围内产生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城市居民、农村人口和城区暂住人口,以及产生建筑垃圾、医疗废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垃圾包括城市、农村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医疗废物。
城市(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城市(农村)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四条 垃圾处理费包含垃圾收运和消纳处理的全部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住建局(城管局)会同物价局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定期调整。
第五条 洛南县范围内的垃圾缴费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收费单位应公开垃圾收费类别、项目、标准和收费程序等事项,建立健全缴费者信息档案。按照规定标准收费,不能随意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
城区垃圾处理费由收费单位收取后统一交县财政局收费专户。建制镇垃圾处理费由收费单位收取后统一交镇财政所收费专户。
第七条 城区内垃圾处理收费统一由洛南县环卫队负责收取管理,各镇垃圾处理收费统一由各镇政府负责收取管理。生活垃圾缴费者应当一次缴清全年费用。
城区、镇医疗废物垃圾,由县级各医疗单位及各镇卫生院收集,县卫生局会同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统一进行清运、处理。
建筑垃圾处理费按照《商洛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
餐饮垃圾由食监局负责,按规范进行装袋收集。
第八条 城区垃圾处理收费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1.各社区(村)负责代收辖区居民垃圾处理费以及辖区内所有商业门店(包括宾馆、酒店、饭馆、招待所、旅社、商店等)、营业性场所及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
2.县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代收全县范围内所有报账单位的垃圾处理费,但县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县运管所负责代收营运车辆(含客运、货运)的垃圾处理费;
4.县环卫队负责收取除县会计核算中心代收以外的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
代收单位可以从其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5%的手续费。
第九条 各镇垃圾收费由各镇(办)政府参照本办法做出具体规定(收费标准见附件2)。
第十条 城区、农村五保户、残疾人凭有效证件免缴垃圾处理费,低保对象、零就业家庭和烈属凭有效证件减免缴纳。
第十一条 垃圾处理收费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财政收费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城区收费票据由县环卫队统一从财政部门领取,建制镇(办)从财政所领取。
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应当到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证》,做到持证、亮证收费,并且开具收费专用票据。对于无收费专用票据的,缴费者有权拒缴和举报。收费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垃圾处理费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站点,方便群众倾倒垃圾。
第十四条 垃圾处理收费,专项用于城市、建制镇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再向缴费者收取有关垃圾处理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缴费者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县城市管理局及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4月30日废止。
附件:
1.洛南县城区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2.洛南县镇(办)垃圾处理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