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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逐平生志 勤向窗前读”
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思考——刘芳宁
时间:2014-09-16 16:51 来源:洛南县政府 作者:刘芳宁


甘肃农业大学 工学硕士 刘芳宁


      从基层来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农民依存土地生活,流动性小,形成了“生与斯,死于斯的社会”。人们每天面对同样的人,同样的事,乡土社会又是一个熟人社会。

  乡土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物质资料缺乏,虚弱的经济基础不便于构架横暴权利。乡土社会又是以一个松散的家庭集合,以家庭为单位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使人们之间缺乏权利和义务可言,即缺乏同意权利。一代代的传统教化使人们克己复礼,逐渐承认了一种趋于稳定的无为政治,即使出现纠纷的状况也是追求“无诉”,选择一些德高望重的长老来主持公道,因此,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持依靠的是礼治。

  当下,我国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到现代化工业转型的关键时期,城乡二元结构也正在被逐渐破解,旧的体系打破了,礼治不足以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法律的重要性就开始凸显。

  目前,我国社会发生的一些社会现象,如“火葬推行不下去”,“农民工讨工资”,都体现出乡土社会与现代社会中礼治与法制的不和谐。那么产生这种不和谐的原因是什么呢?这值得我们深思。我认为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大众法律知识缺乏,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相对比较薄弱。一些大城市郊区的工厂,很多职工没有劳动合同,加班费也没按正常工资加倍补偿,这是赤裸裸的剥削。然而,被剥削者不反抗,剥削者当然自得其乐。这其中的原因除了市场经济下生存不得不作出的选择,更重要的是这些职工不知道劳动法对于这些问题是怎么规定的。更谈不上用法律的武器进行自我保护。第二,大众法律信仰缺失,这包括对法律的漠视和敌视。一方面,在乡土社会,人们用礼治的思想规范道德行为,当出现纠纷时,采用息事宁人的做法,因为一旦走上法律程序,中国人认为是丢脸的事情,这是对法律的漠视。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带给人们“权利、金钱崇拜”的观念,对于没钱没权的百姓而言,有权有钱的人是权威,法律的实效与农民的期望不成正比,这就造成了对法律的敌视,这是对法律信仰最致命的打击。第三,我国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一些法律制度不完善引发了许多不和谐现象。比如中国未成年人的保护法规过于笼统,救助管理办法主要针对的是成年人,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可操作性不强。

  在乡土社会浓厚的中国,怎样才能更好的推行法制,依靠法制的力量来更好的维持社会秩序呢?我认为乡土社会的法制不仅仅是更完善更深入的法律制度、司法体系,更重要的是加强人的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