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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南县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留)

                                                                              洛规〔2020〕06-县政办05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洛南县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洛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                      


洛南县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厘清各职能部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商洛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商教发〔2019〕2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艺术体育类培训机构、学生托管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各类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托管服务及监督管理。

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是指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文化教育类的培训机构,以及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

艺术体育类培训机构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培训,实施与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相关服务类培训机构。

学生托管服务机构是指面向中小学生、幼儿园学生实施临时看护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对各类培训机构进行分类管理,规范行政审批登记行为、强化日常监管和依法依规协同治理。

第二章  培训机构的审批与登记

第四条 面向中小学生、幼儿开展培训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未经教育部门许可,任何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幼儿开展文化教育培训业务。

中小学生校外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申领,以及分支机构、培训点的申报由县科教体局审批,具体场所、师资、管理等方面设置标准,参照《商洛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相关要求。

第五条 设立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培训机构,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以及面向中小学生、幼儿园学生实施临时看护服务的机构,可以直接申办营业执照,申请法人登记。

第三章  培训机构责任

第六条 各类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第七条 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实施教育活动相适应的

课程资源和相应资质的教学人员等。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聘请外籍人员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条 各类培训机构举办者和从业者需无犯罪记录,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诚信不良记录;从业人员须品德良好、身体健康、持有体现专业能力的专业证书;不得招收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各类培训机构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必须符合房屋质量(抗震)、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规定要求。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必须申办应当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并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条 各类培训机构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风险防范等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人防、物防、技防”安全防范体系,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 各类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所收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全部纳入银行结算账户。

全县面向中小学生、幼儿开展培训的各类培训机构,必须在教育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账户,所收培训资金全部纳入银行监管平台。

第十二条 各类培训机构应当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培训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层面建立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县政府办、科教体局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县市场监管局、人社局、编办、民政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卫健局、住建局、城管局、网信办、文旅局、电信局、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科教体局,负责统筹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每半年至少安排一次联合执法,及时规范各类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各镇(办)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统筹辖区校外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县科教体局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第十五条 县市场监管局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县人社局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县委编办、民政局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并与相关行政部门共享信息。

第十九条 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卫健局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消防、卫生条件保障的监管。

第二十条 县住建局负责对培训场地建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消防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户外广告设置的业务指导与日常监管。

第二十一条 县网信办、电信局、文旅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培训机构线上教育及文化艺术辅导、侵权盗版、非法出版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负责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对培训机构的账户规范管理和培训资金日常监测。

第二十三条 各镇(办)依托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开展所在区域培训机构巡查工作,一旦发现培训机构未按规定获得相关证照、存在安全隐患、违规收费、超范围经营等问题,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依据管理职责,通过定期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等,获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或者其他问题线索,按照职责对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其中,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基于投诉、举报或者相关部门移交的线索进行核查,依法行使培训市场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应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权。

第二十五条 各类培训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拒不配合监督管理的行为,在年检、信用评价等工作中予以体现;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履职情况将纳入工作考核评价中。在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有关内容,法律、法规、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6年1月1日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