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规〔2023〕02—政府办02
洛政办发〔2023〕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洛南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日
洛南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和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蚊、蝇、蟑螂、鼠类及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病媒生物防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监测及公共环境预防控制所需经费;单位、居民住户、各经营业主各自承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县爱卫会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办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爱卫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和考核;
(四)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爱卫会成员单位实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制,按照以下分工负责病媒生物防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工作:
(一)卫生健康局负责各医疗机构及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防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及密度监测工作;发布监测结果,提出工作对策,组织督导考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二)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餐饮服务场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场所)、药品销售单位等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住建局负责对城乡建筑(拆迁)工地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完善防制设施及消杀工作。
(四)城管局负责对垃圾收集转运站(点)、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公厕、公园及公共绿地、市政管、井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完善防制设施,做好消杀工作。
(五)科教体局负责对各类学校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完善防制设施,开展消杀活动。
(六)水利局负责对城乡河流、湖泊(水库)等病媒生物孳生栖息地的综合治理与消杀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七)交通运输局抓好公路沿线两侧路产路权范围内的病媒生物孳生地治理和消杀工作,督促指导汽车客运站完善防制设施,完善防制资料,做好病媒生物达标工作。
(八)文旅局负责城区网吧和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景区农家乐、景点内食品卫生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督促指导网吧和娱乐场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防制设施,积极开展消杀活动。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工作。
(九)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毒鼠强”等急性剧毒鼠药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打击非法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农兽药物行为。抓好农田灭鼠、生猪屠宰厂及禽畜饲养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开展集中统一消杀活动,完善防制设施。
(十)发改局负责做好粮库、粮油加工单位、粮油销售单位等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健全组织机构,完善防制设施,落实消杀措施,开展达标活动。
(十一)经贸局负责城区废品收购站、大型商场超市、企业等管理对象病媒生物孳生地调查、治理和完善防制设施工作。
(十二)公安局负责配合农业、卫健等部门组织开展对“毒鼠强”等急性剧毒鼠药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
(十三)财政局负责保障落实公共场所(区域)病媒生物防制经费。
(十四)城关、四皓街办负责各自辖区内病媒生物孳生地调查、治理和完善防制设施工作,辖区内社区、小区、单位等公共区域防制设施应达标,积极开展城区及周边农村旱厕改造、粪坑治理、露天垃圾收集点取缔等工作。城区各社区负责各辖区居民小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十五)各镇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的病媒生物孳生地调查、治理和完善防制设施工作,开展农村改厕、环境卫生治理、环卫设施改造提升等工作,辖区内集镇、村组、单位等公共区域防制设施应达标。
(十六)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作措施
第八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委员会应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九条 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全体市民应积极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自觉接受县爱卫会和疾病控制机构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医院、宾馆、车站、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粮库、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公共厕所、禽畜饲养场等易招引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应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设置病媒生物防制和消杀设施。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以及各类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制病媒生物的卫生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的垃圾收集设施和公厕。
第十二条 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三条 农村应结合改厕、环境整治、垃圾与粪便管理等工作,清除孳生地,控制病媒生物孳生繁殖。
第十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在提供预防控制服务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剂和器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
第十五条 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先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法和药械。
第十六条 县爱卫办应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示范点创建活动,以点带面,推进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爱卫办应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检查评比工作,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第十八条 单位所负责的环境卫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由县卫健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环境卫生的急性剧毒杀鼠药剂的,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县卫健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的药剂,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生产、销售剧毒药剂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追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