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价费发[1996]13号
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省档案局:
为了更好地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根据国家对利用档案资料收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档案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原则:
对利用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档案保护费:
1、复印保护费:每页(16K)0.50元;
2、摘抄保护费:每页(16K)0.50元;
3、照像翻拍保护费: 每个画幅1000元;
4、录音、录像带、缩微胶片查阅保护费: 每盘次收费10元;平片每片次2元。
对珍贵的历史档案,保护费标准可按上述标准的3—5倍收取。
(二)复制工本费:
1、复印每页(16K)收费0.5元;
2、拍照每份收费5元(放大、扩印另计);
3、缩微胶片还原复制每页(16K)收费2元;
4、录音、录像带转录:录音每分种收费2元;录像每分钟5元。
(三)证明费:
1、出具学历、工龄等项证明每份收2元;
2、出具房、地产等项证明,按照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每价收10元—400元。
(四)咨询服务费:
1、调档、查阅服务费每卷次5元;
2、利用档案资料需档案馆查复代查者,每人(件)次收取服务费10-40元(不含邮寄费、复制工本费;
3、代抄档案资料,每千字收费5元;
(五)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涉发[1992]14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外国人利用档案按高于国内标准的2—5倍收费,港、澳、台同胞可酌情降低收费标准。
三、以上各项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乱收费行为,物价、财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五、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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