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净化城市环境,减少噪音和空气污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为广大学生在高考、初中学考期间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洛南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考、初中学考期间禁止在城区任何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下列区域和场所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
(二)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
(三)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四)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六)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区以内;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洛南县公安局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