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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县公安局关于在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净化城市环境,减少噪音和空气污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为广大学生在高考、初中学考期间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洛南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考、初中学考期间禁止在城区任何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下列区域和场所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

(二)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

(三)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四)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六)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区以内;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洛南县公安局                         

20235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