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决定,于4月29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放管服”改革措施贯彻落实,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做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等制度,现将相关要求和告知承诺书进行公布。
联 系 人:商洛市消防救援支队洛南大队 张国斌
联系电话:0914-7666109
洛南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6月10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制度。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或者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现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附件1),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范围、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告知承诺管理的流程包含申请、受理及许可、现场核查三个步骤。
(一)申请。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附件2)告知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及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三)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附件3)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应当通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对核查未发现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该单位(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消防受理窗口工作规范
为规范消防受理窗口工作,提高便民、利民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消防机构应当设置消防受理窗口,依法受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受理窗口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受理窗口应当有明显标识,合理配置互联网和消防内网办公设备,设置警务公开、服务评价平台,群众办事接待场所;
(二)受理窗口应当提供消防法律法规和办事指南以及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
受理窗口设在当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还应遵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第二条 受理窗口应向社会公开以下事项:
(一)监督举报、业务咨询电话;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责分工和联系电话。
第三条 受理窗口工作职责:
(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登记、形式审查;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依法不予受理;
(三)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于当日或第二个工作日移送给相关承办部门;
(四)对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工作日仍未有审批结果的,应当向单位领导报告;
(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送达消防法律文书。
第四条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配备要求:
(一)具有消防岗位资格的消防机构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
(二)熟悉相关消防法律法规;
配备2名消防机构人员确有困难的,消防支队可配备1名消防机构人员、1名消防文员;消防大队可明确1名消防机构人员负责,配备1名消防文员。消防文员应当经过当地消防总队或者支队培训合格,协助开展信息录入、登记、查询、统计和计算机操作等辅助工作。
第五条 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后的处理要求: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受理,出具受理、备案凭证;
(二)受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后,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要求及时将申请材料上传到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第六条 送达消防法律文书的要求:
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向申请人依法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第七条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一)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作风严谨、纪律严明;
(二)严格落实一次告知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时限受理办事申请、公告审批及办理结果、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三)每日及时录入申请材料,建立健全工作台账,交班时做好交接;
(四)接待群众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热情接待,不得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
(五)严格遵守廉政勤政纪律,不得接受服务对象任何财物以及宴请、娱乐、健身等活动安排;
(六)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七)保持受理窗口环境卫生整洁,各类物品放置有序。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追责:
(一)未依照法定期限、法定程序送达消防法律文书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三)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任何财物以及宴请、娱乐、健身等活动安排的;
(四)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五)工作时间玩游戏、聊天或者做其他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六)语言或者行为不当影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形象的。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予追责:
(一)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许可申请,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相关证明文件,造成违规受理的;
(三)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已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未按告知内容补正,再次申请不能受理的。
第十条 消防受理窗口依法办理其他消防行政审批、复核、复验等事项,参照本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