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洛南县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洛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4日
洛南县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内容和程序,明确报送渠道,落实信息报告层级责任,确保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突发事件信息,高效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商洛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商政办发〔2020〕21号)和《洛南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个类型: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水上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疫病、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及环境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等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等突发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等级划分按照《洛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发生本制度第二条四个类型突发事件,以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的事故重大隐患,各镇办和县级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信息。
第四条 各镇办、各部门是向县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各镇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向县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负责。
各镇办负责综合协调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接收、审核、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持续跟踪事件发展动态,办理和督促落实本级政府的决定事项。县应急局牵头负责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县卫健局牵头负责公共卫生事件,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社会安全事件,县资源局牵头负责地质灾害,县林业局牵头负责一般森林火灾,县交警大队牵头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向县政府报告发生在本部门、本系统和监管领域的突发事件信息。
县政府总值班室负责全县突发事件信息的综合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处理、报送、督办和反馈工作机制。110公安指挥中心、119消防指挥中心、120紧急救援中心、12345便民热线以及县级供电、供水、供气等城市生命线类企业作为向县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直报单位,应充分发挥信息收集主渠道作用,第一时间收集报告突发事件和敏感事件信息。
第五条 宣传、应急、卫健、公安、资源、林业、交警等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新闻媒体对本县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渠道的舆情动态,快速核实、评估影响、及时回应,并向县政府总值班室通报工作情况。
第六条 各镇办、各部门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带班领导、值守人员必须在岗在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节假日期间,特别是在敏感时期,单位主要领导同志必须在岗带班。值守人员要熟悉应急值守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信息记录,存档备查。
第七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严格按照信息报告时限要求及时报送,信息要素完整(包括时间、地点、事件起因、性质、过程、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内容要重点突出、表达准确、文字精炼,做到初报讲及时,续报讲准确,终报讲全面。
第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镇办政府、县级部门要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情况。情况紧急的,最迟30分钟内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补送书面报告,补送报告不得超过2小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同时报县应急局,电话7323863);来不及报告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及时进行续报。信息核实由第四条所列的县级责任部门负责。
对较大级别以上及持续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特别是发生在敏感时期、特殊地区的突发事件,在书面报告后,要将事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等及时进行续报,同时跟踪、反馈市、县政府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事件终报要写明签发人、联络人、联系电话,保证上级政府在核实情况时有据可查。
县级部门向上级业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前,必须与县委办、县政府办沟通协调,核准事实,按县委、县政府领导审定的通稿,统一口径,同步上报,确保上报信息及时准确。
第九条 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现场指挥部要建立与上级政府的信息联络通道,随时掌握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事件动态信息。各镇办、各部门领导要及时甄别和接听国务院总值班室(010-660150650)、省政府总值班室(029-87292341)和市政府总值班室(2313843)电话。县政府总值班室(7322020、7325020)接收传真(7322691)或县乡通紧急信息。
第十条 接到市、县领导同志关于突发事件的指示、批示后,要迅速向有关方面传达并认真抓好落实。同时,按照“紧扣重点、准确完整”的原则,全面汇总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将领导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报送县政府总值班室。对持续时间较长,处置难度较大的突发事件,要动态跟踪报告领导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中出现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情况,情节较轻的,将进行全县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并取消年度政务值班(重要紧急情况报告)和应急管理先进单位评选资格;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