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洛南县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废止)

洛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南县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洛南县税收保障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洛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5日                          


洛南县税收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洛南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陕西省税收保障办法》、《商洛市税收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保障,是指全县各镇办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督、支持、协助以及奖惩等措施的总称。

税务部门征收或代收的社会保险费和各项基金的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税收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主导、财税共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治保障、信息技术支撑”为原则,以部门联动、源头控管、综合管理为主要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税收保障工作;明确和落实税收保障的任务和责任,研究制定税收保障工作的办法和措施,协调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问题,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税收保障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税收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制定涉税信息标准,组织实施税收保障运行工作。

各镇办要建立税收协助工作机制,成立协税护税工作机构。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税收协助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 税收协助

第五条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提供涉税信息,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

(一)县发改局。在每月15日前,提供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建设项目立项信息及项目建设进度信息。

(二)县科教体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变更和注销信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信息,各种业余教育的中小学、幼儿园登记、变更和注销信息,外资办学信息,中外合作办学信息;体育彩票网点登记、销售及兑奖信息;由本部门举办的体育比赛的规模、收入及运动员、教练员收入等信息,以及本部门掌握的其他相关体育比赛信息。

(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车辆登记、年检、报废等信息;房屋租赁信息;宾馆住宿信息;矿山开采企业购买爆破器材审批信息。

税务部门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依法查询纳税人身份证信息、暂住人口居住证、中国公民及外国人出入境等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配合。

税务部门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对税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四)县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福利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各类福利彩票网点登记、销售及兑奖信息,《残疾人证》发放信息。年检结束后30日内,提供福利企业年检信息。

(五)县司法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等有关信息。

(六)县审计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已审计结束项目发现的涉税信息,建筑工程项目的审计报告等信息。

审计局在审计工作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涉税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线索,并协助提供相关的税务审计资料。

(七)县财政局。对有奖发票所需的奖金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租赁)信息;在年度决算终了30日内,提供财政向企业的拨款及补贴信息;试行财会人员“黑名单”制度,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提供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资格认定信息及财务人员资格年鉴情况。

(八)县人社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就业创业证》发放信息,外国专家在洛南境内就业信息,各类培训机构信息,医保卡刷卡信息,社保费缴纳相关信息。

(九)县国土局。在每月10日前,提供土地登记发证信息;土地地籍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回等信息;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信息;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发放及转让信息,应税矿产品开采实测信息。协助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对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完税证明、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十)县住建局。在每月10日前,提供工程招标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资金投入等信息;建筑施工许可证发放、外来建筑企业备案、房屋预售证发放、房屋预售网上备案、房屋所有权证书发放、本地区首次购房证明、房产交易信息;建筑工程验收备案信息。城市公路、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和工程款项拨付信息。

(十一)县交通运输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各类车辆和船舶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信息,外地车辆从事运输业务备案信息,驾校培训信息,非城市公路、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和工程款项拨付信息。

(十二)县水务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在年度终了30日内,提供砂石采选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审批信息。

(十三)县农业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信息,从事运营的农用车辆登记、报废、年检等信息。

(十四)县商务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内贸、外贸、加工贸易和转口贸易等信息,“走出去”企业名单信息,外商投资企业信息;因违反规定被商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境外专利在境内使用、转让信息。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提供上年度已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企业名单。

(十五)县文广局。在每月10日前,提供网吧、歌舞厅开业、变更、注销等信息,文化市场登记和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实时提供商业性文艺演出的规模、收入和演员、经纪人等相关人员的收入等信息。

(十六)县卫计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医疗机构的审批、变更登记、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信息。

(十七)县统计局。在季度终了25日内,提供固定资产投资和工业、商贸、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规模以上企业的分注册类型、分行业的总产值、销售收入等信息。

(十八)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内未换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企业的注销、撤销登记信息;具有成品油产品检测资质的机构名单;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相关信息;卫生食品许可证发放信息。对申请办理股权变动的纳税人,凭税务部门开具的股权转让缴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年报结束后30日内,提供营业执照年报(年检)信息。

(十九)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年度汇缴明细信息。

(二十)县国税局、地税局。积极推行《国家税务总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严格按照《规范》内容要求,强化协作。

(二十一)县人行及各金融机构。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企业开户、财务报表、境外支付等信息,境内相关单位、人员持有境外公司股份信息;住房按揭贷款信息;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名单;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出口收汇金额;因违反管理规定,被人民银行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企业开户、财务报表、企业股权转让等信息;企业资金往来信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实施开立账户查询、储蓄存款查询、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时,金融单位应当协助配合。

(二十二)县国资办。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监管企业产权转让、无偿划转信息;监管企业集团名录以及分支机构。成员单位名录;监管企业工资总额核定方案。

(二十三)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相关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等信息。

(二十四)县劳动保险、残联、工会等社会保险费、各项政府性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在每月15日前,提供缴费人费源状况、费源变化情况等信息。

(二十五)除以上部门外,其他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供其他事项产生的涉税信息,并依法协助税务部门执行职务。

提供涉税信息的具体方式、格式、标准等,由财政、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二十六)税务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建立定期工作联动机制,及时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税务部门应当做好有关部门和单位涉税信息传递辅导工作,及时整理和分析有关涉税信息,定期向有关信息传递部门反馈第三方信息使用效果。

第六条 对下列零星分散税收及其他适宜委托代征的税收,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

(一)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国土资源等部门代征;

(二)房屋出租及提供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房产管理、物业管理、社区、村委会等单位代征;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税收,可委托财政部门代征;

(四)其他零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委托代征。

税务机关应当对受托代征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向代征人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七条 县政府将加大对商洛市社会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平台的推广运用,税务部门要健全涉税信息传递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督促各相关部门按规定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及时提供传递涉税信息,实现政府部门和单位之间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八条 税务部门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税务部门内部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涉税信息的接收、整理、利用等工作。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章 保障机制

第九条 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税收信息传递、处理、分析平台,并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条 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确定涉税信息传递工作的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涉税信息报送工作,按照规定时间和内容向县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各镇办及县政府有关部门、事业机构要加强与财税部门间的涉税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要对税收保障机制的运行提供经费保障。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县政府建立和推行税收保障奖惩制度,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负有税收保障责任和义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税收协助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评和奖惩。

县政府将税收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政务督查内容,由县财税部门会同政府督查室定期通报督查结果。

第十四条 县政府定期组织对税收保障工作进行考核,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机关、单位履行综合治税职责情况;

(二)相关机关、单位涉税信息传递及税收协助情况;

(三)受托代征单位的税款代征情况;

(四)相关机关、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

(五)税务部门通过税收保障组织税收收入的情况。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应当定期向县政府汇报各相关单位涉税信息提供及税务部门对涉税信息的分析利用情况,并作为考核税收保障工作的依据。

第十六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提供涉税信息的,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造成税收损失的,以及税务部门对涉税信息未及时录入,造成应征未征、偷漏税款的,由县政府依照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部门包括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19日废止。2012年11月2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洛南县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洛政办发〔2012〕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