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规〔2020〕01—县政府01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洛南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2日
洛南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扶贫资产核查和管理工作,构建资产底数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主体责任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资产管理制度,摸清扶贫资产底数,对扶贫资产所有权一次确权到位,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扶贫资产核算、登记、运营、收益分配和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目的是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由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建设形成的各类扶贫资产。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包括中央、省、市专项扶贫资金,本级财政投入的扶贫资金,驻村帮扶单位投入的帮扶资金以及其他投入扶贫的资金;扶贫资产主要包括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民生服务等类型的资产。
(一)资产管理内容。扶贫资产是指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务资金、行业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资产收益)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等,不包括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
(二)资产管理类型。基础设施类,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电力及网络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综合服务等;产业发展类,包括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村集体入股的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他经营性资产等;易地扶贫搬迁类,包括新建住房(主要指村委会办公场所、扶贫车间、文化、体育、医疗、教育及活动中心等)、配套设施(路、水、电、网等)、公共服务设施(文化、体育、医疗、教育及活动中心等设施)等。
第五条 扶贫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侵占、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冻结、扣押、没收,扶贫资产应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管理和处置。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办)负责本区域内实施的扶贫资产日常经营、管理和监督,资产收益分配等工作,各行业部门根据本办法,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办)做好扶贫资产日常经营、管理和监督,确保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安全。
第七条 全面摸清以资产收益方式投入企业、合作社等市场化经营主体的扶贫资金数额,对双方协议已经明确的物化资产,要准确界定权属,量化资产份额,明晰产权,予以登记。对于使用扶贫资金却无法确定资产的所有权方,要按照双方收益协议,应及时收回到期的资金,尽快用于建设新的扶贫项目,做好资产登记管理。对于未到期的资产收益类扶贫资金,所有权方和主管部门要做好登记工作,并加强跟踪监管。企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若出现绩效不佳、经营不善、信誉不良等情况,所有权方依照双方协议和有关法律条款,及时收回扶贫资金。
第八条对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县农业农村局按照《陕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指导镇村两级对扶贫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分类、分项、分年度登记资产明细,全面建立扶贫资产动态监管台账,将扶贫资产纳入“三资”管理平台,专项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县级重点产业项目资产主体进行管理,对村集体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确权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县发改局会同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产进行确权管理指导;县财政局负责对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确权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县审计部门负责对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权属确定
第九条 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照规定办理财产物资移交手续,由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所在镇办负责监督移交。
第十条 在确定权属基础上,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镇办对辖区内已建成扶贫项目及资产进行全面核查,以镇村为单位建立扶贫资产管理清单,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扶贫资产的使用变动和收益分配情况需及时补充登记。
第十一条 扶贫资产档案管理实行“一账统管”模式,按资产权属对县、镇、村三级已形成的资产分级登记造册,相关档案由村逐级横向建档、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纵向建档,相关档案由归口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报县扶贫局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所有扶贫资产一次确权到位。确权到村的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纳入农村“三资”管理;教育卫生等领域扶贫资产,按照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确定产权归属;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入股形成的资产,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实施主体准确界定适合量化的资产,界定结果由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审核。村级联建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按投资比例界定各联建村的所有权,由镇办集体研究决定,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项目所在村和镇办所在地公示十日无异议后,镇(办)政府向所有权村发放确权书,报县扶贫局备案。扶贫资产所有权者要担负起扶贫资产运营管护的直接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制度管理和运营资产,确保扶贫资产效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 扶贫资产所有者或使用者不得将扶贫资产对外担保。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扶贫资产所有者应建立扶贫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设置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十五条 镇办负责辖区内所有扶贫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摸底、登记、所有权界定、建立管理台账、监督财务状况、审批运营、处置决策、解决困难问题等工作,资产登记、变化台账报归口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县扶贫局备案。村委会直接负责到村的扶贫资产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
第十六条 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实施所形成的扶贫资产,且没有移交到镇村两级的,具体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摸底、所有权界定、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并将管理台账报县扶贫局备案。
第十七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可以依法通过多种形式合理流转,依据市场经济规则搞活资本经营,实现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占有、使用非经营性扶贫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第十八条 确权到个人的扶贫资产,未经扶贫资产所有者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所有权性质;确权到集体的扶贫资产,不得擅自改变所有权性质;扶贫资产经营者和经营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向县扶贫局备案。
第十九条 扶贫资产所有者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置扶贫资产,确需转让和处置的,由所在镇办根据情况提出申请,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报备等相关手续,评估结果须在本区域内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得资金应及时上交县财政国库,继续用于扶贫项目投入。
第二十条 扶贫资产通过转让或者在实行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等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以及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章 收益和分配
第二十一条 扶贫资产收益和分配根据所有权属性划分确定,主要用于经济薄弱村集体和低收入、生活相对困难贫困人口。
第二十二条 扶贫资产收益和分配实行“先归集,后分配”的方式,收益款项必须先打入公用账户,不得坐收坐支。
第二十三条 资产收益分配,必须经过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进行分配,严禁个人决定分配方案。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扶贫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度,依法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后,按照“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原则,落实扶贫资产管护主体,建立相应后续管护制度,每项资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落实管护责任。对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属行业部门管护的,由相关行业部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属村集体管护的,由村集体落实具体管理责任人,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公益岗位等形式落实。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集体资产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处理的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县扶贫局、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每年底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当年扶贫资产管理问题,并向县政府做出书面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二年。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扶贫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注:根据
洛政办发〔2020〕46号《洛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此件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