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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布鲁氏菌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洛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布鲁氏菌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做好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防控工作,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布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布病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和畜牧业发展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由感染的动物(羊、牛等)传染给人,人和人之间不相互传播。布病一年四季均可发病,一般以4—8月发病居多。不分年龄、性别,任何人都可感染,主要取决于接触传染源和病原体的多少。人感染布病主要表现为发热、多汗、全身乏力、关节肌肉疼痛等,病程可长达数日、数年、甚至几十年,严重的丧失劳动能力,严重威胁着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牛、羊患病可发生流产、死胎、不孕、乳腺炎和睾丸炎等症。近年来我县个别镇布病有抬头趋势,去年至今,石门、巡检、麻坪、景村、石坡等5个镇8个行政村10个养羊场陆续发生布病疫情,9名群众相继确诊为布病阳性病例,引起省、市高度关注,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布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把布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坚决防止疫情跨区域传播。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切实做好布病防控工作

  (一)强化宣传培训。各镇(办)要积极配合县卫生、农业部门开展布病宣传培训工作,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向广大养殖户尤其是养羊户深入开展布病防治知识的宣传,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说、教育和引导工作,使养殖户全面了解布病防治相关知识,充分认识布病的危害性,形成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和舆论氛围。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级兽医技术人员布病防控知识、技术培训,使各项防控措施在执行中更加规范、科学。

  (二)认真开展血检和免疫工作。各镇(办)要积极配合县农业部门开展畜间布病防控工作,县动物疫病防控中心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全县规模养羊场按40%的比例进行布病血检。对检出的阳性羊全部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对圈舍、粪便、水源等全面进行清理、消毒。在春季防疫的基础上,对健康羊群进行补免。县卫生部门要加大对人间布病流行病学的调查和普查,及时与县农业部门沟通情况,及时掌握疫情动态,提高防控效果,彻底消灭传染源。

  (三)严格做好动物检疫。县农业局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一要规范产地检疫。对羊子进行检疫时,应查验布病免疫档案,必要时进行严格的实验室检验,坚决禁止布病病畜及其产品流通、上市,严防疫情传播扩散。二要加强对调运牲畜的检疫管理。异地调运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对未经检疫的牛、羊及其产品坚决禁止入境,对引入的牛、羊实行严格的审批备案制度,县区间引入的牛、羊,由县农业局审批备案;在本省市范围内引入的牛、羊,由县农业局初审,报市农业局审批备案;对跨省区引入的牛、羊,由县农业局初审,报市农业局审核,再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调入后隔离饲养30天,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解除隔离。三要加强对牲畜交易市场和牲畜贩运户、经纪人的监督管理,严禁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

  (四)做好布病高发人群防治。牲畜养殖人员、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动物防疫和布病防治工作人员是布病高发人群,县卫生局、农业局要针对重点人群,大力开展专门的健康教育和技术培训,普及布病防治知识,提高自我防护意识,改变不良的生产生活方式。积极引导养殖户改变传统的饲养方式,实施科学饲养、人畜分离。专业技术人员和养殖人员要加强个人防护,避免感染,定期开展专项健康体检和布病筛查,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五)加强防治工作执法督查。县卫生局、农业局要对布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实施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县卫生监督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力度,对造成布病疫情蔓延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领导,强化协作,确保防控工作取得实效

  各镇(办)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布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依靠科学、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确保人民身体健康、畜牧业稳步发展。县农业部门要做好畜间布病防控工作,组织开展布病疫情检测、免疫接种、落实检疫、扑杀、消毒和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县卫生部门要做好人群中布病发生情况的检测和普查,加强与农业部门的联系和信息反馈,开展检测技术交流,坚决预防布病畜对人的感染;县财政部门要保障布病防控经费投入,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县公安部门要协助农业部门做好布病阳性牛、羊扑杀工作和社会治安管理;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经营畜禽及其产品市场的检查,打击违法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工作纪律,对因工作不力和措施不到位,引发布病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引起严重后果的,要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洛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