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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洛南盆地旧石器遗址群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发〔201272

 

各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洛南盆地旧石器遗址群保护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洛南盆地旧石器遗址群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洛南盆地旧石器地点群自1995年发现以来,已发现旧石器时代遗址300余处。为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好这一珍贵的人类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洛南县境内建设项目凡涉及到保护区域的,均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保护范围:洛南盆地旧石器遗址分布于洛南盆地洛河干流及其支流流域沿岸,以城关镇东河村花石浪洞穴遗址为中心,向周围辐射延伸,遗址点主要包括:城关镇中心村张豁口遗址、十字路口遗址、王塬村十六亩梁遗址、郭塬村桑树梁遗址、柏槐村北塬水厂遗址、张槽村老鹳梁遗址(延伸到县河汇入洛河河口)、官桥河前河遗址、庙坪刑塬遗址等。以上遗址的保护范围以该遗址自然台地边缘为主要保护区。
第四条 建设控制地带:依据《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组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遗址保护区域内行爆破、钻探、挖掘取土、开荒等损坏遗址作业,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在保护区内进行的任何工程建设项目,需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请陕西省文物局和国家文物局备案,批准具备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进行相应的文物发掘清理工作后进行。
第六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遗址的保护工作,落实保护管理责任,界定重点区域,划定明确的保护范围,做出专项保护规划。
第七条 切实加强对以城关镇中心村张豁口遗址和十字路口遗址为代表的洛南盆地旧石器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由文物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论证遗址未来保护规划。
第八条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旧石器遗址、旧石器文物制品,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文物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九条 对于保护旧石器遗址、各种旧石器制品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政府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省地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