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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南县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函〔2021118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洛南县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洛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10

(此件公开发布)



           洛南县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论述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提升全县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在党史学习教育中的红色阵地作用,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烈士纪念设施数据校核工作的通知》和省、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现就开展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弘扬英烈精神为根本,按照信息校核全覆盖、规范整修全覆盖、有效管护全覆盖、宣传教育全覆盖的工作标准,对全县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特别是散葬烈士墓管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墓体损坏、环境恶劣、管理缺失等问题进行排查摸底、规范整修,切实加大管理保护力度,夯实管护工作责任,全面提升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

二、工作标准

(一)信息校核全覆盖。根据全国烈士纪念设施数据校核工作要求,2021815日前完成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烈士墓、烈士纪念碑亭等)的数据校核任务。要对所有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逐一核实、建档立卡,确保一处一档。每一处烈士纪念设施实物照片、环境图片、简要介绍、管理方式、位置坐标等台账资料必须与管护单位准确对应,精准掌握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实际状况,实现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信息化、动态化、精细化。

(二)规范整修全覆盖。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加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修缮保护的通知》精神和《陕西省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总体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研究制定全县县级及以下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整修工程实施方案,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证修缮改造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县级及以下每一处烈士纪念设施都得到规范整修保护。对集中在烈士陵园安葬的烈士墓,按照庄严、肃穆、清净、统一的原则加以修缮维护。暂未集中管护的散葬烈士墓,除因文物保护等法律政策原因外,均按照应迁尽迁、集中管护的原则,集中到烈士陵园或集中管护点安葬。对安葬在家族坟墓由烈士遗属管护的零散烈士墓,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与烈士遗属充分协商,将烈士墓就近迁入烈士陵园进行集中安葬管护。未达成一致的,与烈士遗属签订零散烈士墓管护责任书,明确烈士遗属的管护责任。零散烈士墓迁入烈士陵园集中安葬管护,迁葬过程全程录制音视频资料、拍摄照片,记录迁葬过程,建档立卡、设立台账,留存烈士墓迁移完整材料。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整修工程,应在2021年底前完成。

(三)有效管护全覆盖。20218月底前,对所有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明确管护责任,建立管护台账,确保每一处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管护责任可督可查。原则上,目前属文物保护、文化旅游、宣传等部门实际管理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管护责任继续由所属单位承担。其他散葬烈士墓由所在镇(街道)负责管护,要划定管护范围,设立保护标识,分解压实管护责任,抓好问题排查整改工作。县烈士纪念设施(县烈士陵园)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烈士陵园管理所负责管护,城关街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县人民检察院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提出意见和要求。

(四)宣传教育全覆盖。各镇办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庆祝建党100周年活动,积极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和社会各界群众前往烈士纪念设施开展祭扫、献花等缅怀活动。要持续不断地挖掘、收集和整理辖区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背后的英烈遗物、故事等珍贵史料,让人民群众对每一处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知其来”“讲其事”“扬其名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181-810)。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安排部署。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组建工作专班,配备工作力量,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全力推动工作落实。

(二)排查整改阶段(2021811-831)。各镇办、各有关部门对照工作标准,对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管理保护工作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疑难复杂问题形成整改清单,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限期整改;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镇办排查情况、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820日前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迎接检查阶段(202191-930)。对照实施方案和工作标准,认真做好自查自验和巩固提升,整理完善相关档案资料,迎接国家和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检察机关的联合督导检查,确保整改措施到位,问题销号清零。

(四)总结上报阶段(2021101-1231)。各镇办、各相关部门要对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主要经验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按时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民检察院。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提升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县政府成立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工作专班设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具体负责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日常工作。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筹安排部署,夯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及时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管理保护问题进行认真研判处置,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工作力量。各镇办、各相关部门要确定政治过硬、业务熟练的干部专门负责此次工作。相关工作人员要熟悉烈士褒扬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难点重点堵点问题,不断提升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水平。县人民检察院可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设立公益诉讼英烈保护联系点。

(三)强化政策宣传。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政策法规贯穿专项行动始终,向公众宣传保护英烈的立法目的、保护手段和违法惩治等内容,让公众知晓烈士纪念设施缅怀英烈、传承弘扬英烈精神的基本功能,促进形成自觉保护烈士纪念设施、捍卫尊崇英烈的社会氛围,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奠定坚实群众基础。

(四)强化督促落实。县委(政府)督查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强对各镇办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的督查督导,对工作敷衍、未达到管理保护标准要求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县人民检察院综合运用磋商、检察建议、诉前圆桌会议、听证会等方式,推动整改任务落地落实;对拒不整改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故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请各镇办将专项行动工作联系人及电话于812日前报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人:潘洋 电话:0914-732692515191959666;邮箱:97315681@qq.com

附件:洛南县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


附件

洛南县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长: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穆社国  县政府办副主任

张书朝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员:吕桂霞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县发改局副局长

杨少峰  县财政局局长

孙占良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县交通局局长

刘亚军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王建高  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16个镇(办)镇长(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工作专班设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专班第一主任由张书朝兼任、主任由白瑜兼任,副主任由刘亚军、王建高兼任,县烈士陵园管理所所长潘洋、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董煜鹏、检察官助理赵晶为工作人员,负责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日常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负责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的牵头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县烈士陵园的建设、管理、整修等相关工作。

2.县人民检察院: 负责运用检察手段推动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排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负责有关公益诉讼。

3.县委宣传部: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英烈事迹的宣传,大力弘扬英烈精神,在全社会形成缅怀英烈、传承英烈精神的浓厚氛围。

4.县发改局: 负责将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有关项目的争取和立项工作。

5.县财政局: 负责县烈士陵园和全县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修缮、维护资金保障工作。

6.县交通局: 负责全县烈士纪念设施有关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护工作。

7.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维修涉及规划管理、用地保障和土地管理工作。

8.各镇办: 负责本辖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及时排查和整改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