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发〔2021〕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洛南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剩余安置房处置办法》已经第11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洛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9日
洛南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剩余安置房处置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洛南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剩余安置房(以下简称剩余安置房)使用管理工作,加快处置剩余安置房源,有效盘活闲置国有资产,根据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剩余安置住房处置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移民办发〔2020〕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剩余安置房房源认定。剩余安置房房源主要是:洛南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因搬迁对象调整安置后剩余的住宅和门面房,包括镇办新建安置房(被其他单位占用产权属移民搬迁安置房的一并纳入房源)、陕南置换安置房、城区回购安置房、委托代建安置房。以镇办为建设主体的剩余安置房房源,由各镇办负责报县剩余安置房处置领导小组认定;县城华阳新城、鑫泰商贸、宋城、阳光庭院等城区回购安置点的剩余安置房由县移民办负责报县剩余安置房处置领导小组认定。
第二条 剩余安置房房源处置程序。剩余安置房处置坚持“谁建设、谁处置,谁回购、谁处置”的原则。镇办剩余安置房处置责任主体是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具体程序为:各镇办建立剩余安置房台账—报县剩余安置房处置领导小组认定—县剩余安置房处置领导小组批复后—各镇办结合实际制定剩余安置房处置方案—报县剩余安置房处置领导小组审定方案—县剩余安置房处置领导小组审定批复—各镇办公示剩余安置房处置方案—公开销售—资金上缴县级共管账户。城区剩余安置房处置的责任主体是县移民办,具体程序为:县移民办建立剩余安置房台账—报县剩余安置房处置领导小组认定—县剩余安置房处置领导小组批复—县移民办制定城区剩余安置房处置方案—报县剩余安置房处置领导小组审定—县剩余安置房处置领导小组审定批复—县移民办公示处置方案—委托销售公司负责公开销售—县移民办负责将资金上缴县级共管账户。
第三条 剩余安置房房源处置方式
1.调整为“十三五”避灾、生态同步搬迁对象安置房源,调整情况按照洛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十三五”同步搬迁安置计划的通知》(洛政办发〔2021〕20号)文件执行,该房源安置对象必须符合“十三五”同步搬迁对象条件,并享受“十三五”同步搬迁政策。
2.按照商品房,面向市场公开出售。
3.按照市场价格,面向社会公开出租。
第四条 剩余安置房房源出售(出租)价格。剩余安置房房源出售(出租)价格原则上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镇办剩余安置房中的住宅部分每平方米售价不低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含小配套)结论中每平方米造价;门面房每平方米出售价格,在不低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含小配套)结论中每平方米造价的前提下,按相关程序公开拍卖或出售。城区剩余安置房均价每平方米售价不低于4000元。县移民办和各镇办在出售剩余安置房时,要结合放弃户装修认定结果,附加易地搬迁放弃户装修费用。对于出租的剩余安置房房源的出租价格,不低于周边同类房屋出租价格。
第五条 剩余安置房房源售后资金管理使用。各镇办及县移民移民办剩余安置房、门面房售后租后回笼资金全部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人负责,并按《陕西省避灾生态搬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陕移民办发〔2017〕8号)文件有关规定,向原陕南移民搬迁资金共管账户(长安银行专户)定期上解资金,并将资金上解情况报县移民办抄报县财政局;由县移民办根据上解资金量提出资金使用分配意见,经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签后,由县移民办、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1.返还镇办资金用途。主要用于解决移民搬迁项目资金缺口,退还镇办易地搬迁放弃户装修费用,结余部分可优先用作完善移民安置点基础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移民搬迁后续扶持项目。
2.返还县移民办资金用途。主要用于解决“十二五”陕南移民搬迁、“十三五”同步搬迁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资金缺口,旧宅腾退坐标测绘费、镇办腾退奖励费、群众租房补贴,移民搬迁安置点排查问题整改、舆情信访处置费用,城区易地搬迁安置房装修改造、供气供热资金缺口,退还城区易地搬迁放弃户装修费用,化解移民搬迁项目欠款。
3.各镇办及县移民办要自觉接受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剩余安置房房源售后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纪律法律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条 剩余安置房房源装修费用的处置。在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过程当中,因不愿腾退旧宅基地而自愿放弃享受易地搬迁搬迁政策,但已经实际完成装修或部分完成装修的房源,按照以下途径处置:
1.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易地扶贫搬迁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65号)文件规定,按照每平方米装修费用不超过300元予以认定。
2.对于认定标准有争议的群众(放弃户房源),由剩余安置房处置责任主体委托第三方评估单位,以评估结果认定装修费用。
3.原易地搬迁对象放弃户,可优先购买剩余安置房源,符合避灾、生态同步搬迁对象条件的,享受避灾、生态同步搬迁政策。
放弃户装修费及评估费,从上解的剩余安置房售后返还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洛南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剩余安置房处置领导
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洛南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剩余
安置房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县长
副组长:分管副县长
成 员:县政府办主任
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县审计局局长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县发改局局长
县移民办主任
各镇办镇长(主任)
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范围内剩余安置房的回收、定价、销售的审核、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移民办,县移民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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