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示公告
商洛市县城建设管理导则


商洛市县城建设管理导则

3.10户外广告、招牌与标识

3.10.1城市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招牌与标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

3.10.2城市公共空间、墙体、楼体、屋顶原则上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以下情形除外:

经营性商业门店的橱窗:

2)经营性车辆的显示屏;

3)重要街区、十字路口的大型建筑镶嵌式广告屏;

4)公交站台、候车亭附设的广告牌。

3.10.3门店招牌设置遵循“一店一牌、上下平行、左右一体、安全牢固、美观大方”的原则,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不得多层设置。严禁使用喷绘布、泡沫、即时贴等材料,禁止使用饱和度高的色彩。

3.10.4原则上不允许悬挂横(条)幅、布幔、空飘物、彩旗,刷写和张贴标语。

3.10.5路铭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应在适当地点及位

置设置,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3.10.6政府可在指定区域,统一设置公示栏,用于公益广告、公示公告、便民服务等。

3.10.7确需设置户外广告,悬挂横(条)幅、布幔、空飘物、彩旗,刷写和张贴标语的,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3.10.8城市管理部门应督促设置权人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与标识进行日常清洁、维护管理和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