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洛南县委社会工作部(县信访局)将于2025年4月26日正式搬迁到原乡村振兴局院内(中甫街中段政府以西200米)办公,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原信访接待场所关闭,不再接待信访人。请信访人按照《条例》规定到县政府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表达诉求、反映问题。同时鼓励广大信访群众采用书信、邮件、电话、网上信访、书记县长热线等渠道反映问题。
三、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自觉遵守《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洛南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中共洛南县委社会工作部(信访局)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