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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县人民政府 土地征收公告 洛征告〔2025〕21号

洛南县人民政府

土地征收公

 

                             洛征告20252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344国道古城至洛南县城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用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1.批准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陕政土批202517

3.批准时间:2025331  

二、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所有权人、地类和面积

批准征收地块分别位于洛南县城关街道杨川社区、拷树洼社区、唐村村、八里社区、小河村,景村镇脱岭村、景丰村、罗坡村、八一村、下涧村、明星村、景村街社区、王涧村、何沟村、御史村、齐坡村、丰中村,古城镇李庙村、红旗村、草店村、四联村、姜村村、王村村、古城街社区,征收土地面积513.3525亩(含征收区域内国有河流水面)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图、表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椎依照《洛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344国道古城至洛南县城公路改建项目征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发202115)规定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洛南县统一征地服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事宜。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其补偿内容以洛南县统一征地服务中心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和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由被征地的单位、个人和承租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清)除或搬迁,逾期不拆(清)除或搬迁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洛南县人民政府

2025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