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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公告〔2025〕10号

洛南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

 

                       洛征告20251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洛南县国道242连接线项目用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1.批准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陕政土批20241243

3.批准时间:20241127  

二、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所有权人、地类和面积

批准征收地块位于洛南县永丰镇刘沟村;四皓街道中心村;城关街道王滩村、王塬村;土地所有权人为:刘沟村第一村民小组;中心村一、三、四、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村民小组;王滩村一、二、六、七、八、十村民小组;王塬村第七村民小组,面积共计22.461公顷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和面积以测量成果图、表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收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之和为:永丰镇刘沟村:耕地5.356万元/四皓街道中心村:耕地6.06万元/,城关街道王滩村、王塬村:耕地6.06万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依照《洛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洛南县城关街道王塬村王滩村四皓街道中心村永丰镇刘沟村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洛政函〔202421号)规定执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实行货币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洛南县统一征地服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事宜。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应有权益,其补偿内容以洛南县统一征地服务中心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和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由被征地的单位、个人和承租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清)除或搬迁,逾期不拆(清)除或搬迁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洛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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