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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南县矿业发展“五化”建设三年(2021-2023)行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洛政发〔2021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洛南县矿业发展五化建设三年(20212023)行动实施细则》已经2021年县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洛南县人民政府                      

2021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洛南县矿业发展“五化”建设三年(2021-2023)行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1.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当好秦岭生态卫士和中省市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关要求,有效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实现洛南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由粗放式向高质量发展转型,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陕西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陕自然资规〔20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和绿色矿山遴选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的函》(自然资矿保函〔2020〕28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陕自然资办发〔2020〕55号)、《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2-2018 )、《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20-2018)、《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AQ/ T2050.1-201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商洛市矿业发展“五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细则所称矿业发展“五化”建设是指矿业发展规模化建设、绿色化建设、延链化建设、安全化建设、数字化建设。

3.县政府成立县矿业发展“五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矿业发展“五化”建设的谋划部署、指导协调、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在县经贸局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4.矿业发展“五化”建设实行分工负责制,县经贸局除负责“五化”建设牵头抓总外,具体牵头负责延链化建设、数字化建设,县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规模化建设、绿色化建设,县应急管理局具体负责安全化建设,县发改局、县生态环境局等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五化”建设有关工作。各镇办负责辖区矿山企业“五化”建设有关服务、保障和属地监管工作。

5.全县各矿山企业要严格遵照本实施细则,做好本企业矿山建设和矿产品加工等产业项目建设和产业链开发工作,按期达到“五化”建设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二章  规模化建设

 

一、严格矿业权准入

6.在秦岭一般保护区,除国家重要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省市县级政府确定的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矿产资源整合拟重新选址或扩大开采范围的项目,以及玛瑙石等特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外,原则上三年内不再新设矿业权。

7.除矿产资源规划、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等有关产业政策明确允许或要求,矿山安全隐患治理需要和政府招商引资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外,现有露天矿山不得扩大开采范围和提高生产规模。

8.现有露天矿山采矿许可证延续,需征求县级相关部门和矿山企业所在镇办的书面意见。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林业局、水利局、环境局、应急局、文旅局、交通局、公安局,各有关镇办,各矿山企业

完成时限:严格执行并长期坚持

二、严格矿业权退出

9.因矿山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矿业权过期的,不予办理矿业权延续登记手续或者出具延续意见;对于过期矿业权,县自然资源局定期进行清理,公告无异议的自行废止,由发证机关按照程序注销矿业权许可证。

10.加强对采矿权和探矿权的监督管理,矿山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者勘查许可证后连续三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发利用或者勘探的,不予办理采矿权、探矿权延续登记手续(因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原因,因规划调整、产业政策调整、审批备案手续办理等非矿业权人原因除外)。

11.对已关闭的矿山企业,由矿山企业所在镇办会同县级相关部门实施“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理原料、清理设备、清理场地)。

12.已关闭停产或因各种原因无法开采的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进行恢复治理,此前已关停的,2022年9月底前应治理到位;以后关停的矿山企业,一年内必须恢复治理到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治理到位的,按《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予以惩处。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林业局、水利局、环境局、应急局、电力局、公安局,各有关镇办,各矿山企业

完成时限:严格执行并长期坚持

三、严格矿产开发管理

13.现有地下开采的采矿权原则上不再变更为露天开采方式。鼓励现有露天矿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变更为地下开采方式,以减少对山体景观及地表生态环境的破坏。

14.矿山企业未按照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种开发利用特别是“高质低用”的,如将水泥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饰面用花岗岩、制灰用石灰石等矿种直接开采加工为建筑石料的,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查处,由县政府依法发布关闭公告,发证机关按照权限、程序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15.将矿山开采工程、公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产生的废渣石土纳入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范围,除建设自身需要使用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自行销售。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县经贸局、发改局、环境局、林业局、水利局、文旅局、应急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局,各有关镇办,各矿山企业

完成时限:严格执行并长期坚持

四、严格设定开采规模

16.坚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开发统一的原则,减少矿山数量,扩大开采规模。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全县所有矿产资源进行分类资源整合,保留或整合后的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到2023年10月31日前要达到中型以上。具体划分标准见下表:

洛南县矿山生产规模划分一览表

矿种类别

矿山生产规模级别

单位/

大型

中型

矿石万吨

≥15

15-6

矿石万吨

≥30

30-20

铁(地下开采)

矿石万吨

≥100

100-30

铁(露天开采)

矿石万吨

≥200

200-60

铜、铅、锌、钼

矿石万吨

≥100

100-30

水泥用灰岩

矿石万吨

≥200

200-100

石灰岩(制灰用)

矿石万吨

≥200

200-100

麦饭石

矿石万吨

≥10

10-3

硅石

矿石万吨

≥200

200-100

长石、钾长石

矿石万吨

≥20

20-10

滑石

矿石万吨

≥10

10-3

冶金用白云岩、白云岩

矿石万吨

≥30

30-10

建筑石料用灰岩、大理岩、花岗岩、玄武岩、辉绿岩等

矿石万吨

≥100

100

饰面用大理岩、花岗岩等

万立方米

≥5

5-2

页岩

万立方米

≥10

10-6

建筑用砂

矿石万吨

≥100

100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县经贸局、发改局、环境局、林业局、水利局、文旅局、应急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局,各有关镇办,各矿山企业

完成时限:2023年10月31日前

 

第三章  绿色化建设

 

一、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17.所有在建、生产矿山及探矿权企业要按照行业标准,突出提高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重点,围绕“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的绿色发展目标编制绿色矿山和绿色勘查实施方案,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县自然资源局上报建设方案。

18.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对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备案,并批准实施绿色矿山建设。未按时申报或评审未通过的,停止建设。

19.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评审备案后的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完成创建后进行自评估,编制自评估报告。县自然资源局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材料的审查和现场核查,出具第三方核查评估意见,并依据第三方核查评估得分及评估意见确定上报申请列入市级、省级、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项目库。

20.县自然资源局每年12月31日前对探矿权企业绿色勘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对未按绿色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察、未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责成探矿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按程序吊销或注销探矿权。

21.到2023年底,全县所有正常运营矿山企业必须达到市级绿色矿山标准,因各种因素未正常生产或未达到市级绿色矿山标准的企业,给予一年整改期,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县经贸局、工业集中区、财政局、环境局,各有关镇办,各矿山、探矿权企业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全县所有矿山企业完成绿色矿山或绿色勘查实施方案的编制上报,完成6家企业方案评审备案;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30家企业方案评审备案,完成2个省级绿色矿山创建;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39家企业方案评审备案,完成3个省级、2个国家级绿色矿山创建,全县所有矿山企业达到市级绿色矿山标准

二、明确绿色矿山标准

22.企业建设绿色矿山,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依法办矿。两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与环保事故;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经改正后移除的除外)或严重违法名单;在土地矿产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等工作中,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已整改到位。 

(2)规划布局。矿区功能分区布局合理,环境卫生整洁,标识、标牌等标志物规范统一、清晰美观。

(3)生产运输。矿山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防尘、减噪保护制度、措施到位。废弃物应设置专用堆积场所,并采取防扬散、防渗漏或其它防止二次污染环境的措施。

(4)环境修复。因地制宜改善矿区环境,建设“花园式”矿山,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面积的100%。 

(5)开采利用。根据矿体赋存条件、矿区生态环境特征,采用先进、高效的采矿、选矿工艺,最大限度减少土地占用,最大限度降低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6)回采回收。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石材类矿山荒料率、油气类矿山油气采收率)不低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指标,符合国家关于“三率”的最低指标要求。

(7)安全生产。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建立灾害、环境监测机制,建有安全、环保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 

(8)治理复垦。贯彻“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及时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复垦矿山占用土地和损毁土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程度和土地复垦率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并按规定缴存和使用。 

(9)水资源利用。减少矿山生产产生的废水,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利用率达到绿色矿山要求。 

(10 )能耗核算。建立矿山能耗核算体系,控制并减少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矿山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满足国家标准规定值。

(11)废物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音、废石、尾矿产生的粉尘等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置,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率达到100%,废水处置达标率、固废利用率达到国家要求。

(12)控制排放。采取减排措施,减少“三废”排放,废气、粉尘、噪音、污水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排放物的排放限值符合相关标准及规定。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县经贸局、应急局、环境局、林业局、水利局,各有关镇办,各矿山企业

完成时限:严格执行并长期坚持

三、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23.严格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凡是矿山、尾矿资源利用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没有设计综合利用章节的,县自然资源局一律不予通过评审。

24.矿山企业要加大技术改造,开展废石废渣综合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尾矿综合循环利用,减少开采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25.矿山企业综合利用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评价通过后方可实施。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经贸局、应急局、工业集中区、财政局、行政审批局、环境局、林业局、水利局,各有关镇办,各矿山企业

完成时限:严格执行并长期坚持

 

第四章  延链化建设

 

一、实施矿业产业延链工程

26.全县各矿山企业要积极发展矿产品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条、提高附加值。除砂石骨料外,其余各矿山企业一律不得向县外直接销售原矿石和经过粗加工的初级产品。所有矿山企业均要在矿山、加工厂进出口安装摄像头,进行在线监控,实现原料从矿山到加工厂的“闭环回路”。

27.按照“一个矿种、一个链主企业、一条产业链、一个专业园区”的发展思路,加快推进重点矿种全产业链开发,打造优势产业链,提高产业层级。

(1)推进钼产业链延伸,按照“钼矿→高纯三氧化钼→钼铼酸铵→钼铼合金→钼添加剂→钼合金”产业链,2021年底前完成链主企业招商选定,签订合作协议;2022年底前优先整合一批条件相对成熟矿山企业,完成一期投产并见效;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钼产业资源整合,形成集群化发展格局;2025年底前,完成规模化钼产业园全产业链建设。

牵头单位:县经贸局

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工业集中区、发改局、环境局、林业局、水利局、文旅局、应急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局、电力局、招商服务中心,各有关镇办,各矿山企业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2)推进硅产业链建设,严格落实《洛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硅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洛政发〔2021〕14号),加快构建“石英矿→石英砂→精制石英砂→中性硼硅医用玻璃/光伏玻璃→医药玻璃管(医用玻璃瓶)/太阳能光伏组件→太阳能光伏电站”产业链。重点推进中性硼硅医用玻璃及医药玻璃管项目合作,招引链主企业入驻洛南,建设年产值超100亿元的硅材料产业园。

牵头单位:县经贸局

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工业集中区、发改局、环境局、林业局、水利局、文旅局、应急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局、电力局、招商服务中心,各有关镇办,各矿山企业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硅产业园落地方案设计,招商链主企业;2022年启动硅产业园建设,招引企业入园并部分投产;2023年12月31日前硅产业园全面建成并正常运营

(3)推进尾矿利用产业链建设,加快实施尾矿浮选石英砂、尾矿墙体材料、尾矿ALC墙体材料等项目,构建“尾矿、矿渣→新型墙体材料→高性能混凝土→防火保温绝热防水材料→装配式建筑材料”尾矿循环利用产业链,建成年产值超20亿元的新型建材产业园,争创国家尾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工业集中区、发改局、环境局、林业局、水利局、文旅局、应急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局、电力局、招商服务中心,各有关镇办,各矿山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尾矿资源集中配置和专业化回采;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招商并开工建设;2025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

(4)推进石灰石产业链建设,按照“提升存量,做大增量”的发展思路,构建“石灰石→轻质碳酸钙→纳米级碳酸钙超细粉→超细重质碳酸钙→湿法研磨超细碳酸钙→超细表面改性重质碳酸钙→超微粉活性碳酸钙→食品级医用碳酸钙”产业链,实现石灰石产业年产值达10亿元以上。

牵头单位:县经贸局

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工业集中区、发改局、环境局、林业局、水利局、文旅局、应急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局、电力局、招商服务中心,各有关镇办,各矿山企业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产业链建设

(5)推进氟新材料产业链建设,按照“市县联动、协同发展”的思路,充分发挥我县萤石资源优势,构建“萤石→新型制冷剂→添加剂→氟涂料→氟树脂→氟聚物→氟精细化工系列产品”产业链,实现年产值达10亿元以上。

牵头单位:县经贸局

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工业集中区、发改局、环境局、林业局、水利局、文旅局、应急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局、电力局、招商服务中心,各有关镇办,各矿山企业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产业链建设

(6)推进钾长石产业链建设,按照“政府协调,企业推进”的思路,加快钾长石产业发展,构建“钾长石→钾肥→硅灰石→煅烧高岭土→环保石科纸→陶瓷基料”产业链。

牵头单位:县经贸局

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工业集中区、发改局、环境局、林业局、水利局、文旅局、应急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局、电力局、招商服务中心,各有关镇办,各矿山企业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立项与评估;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中试;2023年12月31日前启动产业园建设

(7)推进镁产业链建设,按照“加快对接,积极推进”的思路,加强与陕投集团的对接,构建“白云矿→金属镁→镁合金→镁型材→镁合金铸件→镁合金零部件”产业链,力争到2025年实现镁产业年产值达200亿元以上。

牵头单位:县经贸局

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工业集中区、发改局、环境局、林业局、水利局、文旅局、应急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局、电力局、招商服务中心,各有关镇办,各矿山企业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产业链建设

二、实施产业链园区承载工程

28.推进产业园区建设。围绕产业链培育建设产业园区,在已有产业园区基础上,推动功能集合配套、项目集中布局、产业集群发展,加快培育建设钼产业园、硅产业园等特色产业园区,为优势产业链条式发展搭建良好平台。

29.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凡企业自主新建生产加工和贸易用房,其设计建设方案必须经县规委会预审,建设风格、建设标准、绿化等必须达到标准化厂房要求,坚决杜绝“工棚式”厂房。现有老旧企业必须于两年内完成厂区绿化美化和厂房改建升级,达到绿色人文厂区标准。厂房建设具体标准如下。

(1)钢结构(或钢框架结构)类厂房标准:

①建筑结构类型:钢结构或钢框架结构。

②建筑工程等级:Ⅱ级。

③设计使用年限:50年。

④建筑物抗震设防烈度:7度。

⑤火灾危险性类别:丙类。

⑥建筑耐火等级:二级。

⑦室内环境污染分类:I类。

⑧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选用“环保型”产品。

⑨焊接等级:三级,焊条等级:E43焊或E50焊。

⑩钢筋等级:HPB300级钢筋或HRB400级钢筋。

⑪钢架柱、女儿墙柱、梁、及连接板材质:均为Q235B(其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应符合《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2008〕的规定)。

⑫梁、柱、加劲板所用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0.85;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冷弯薄壁型钢材最小强屈比不得小于1.08,最小伸长率不得小于10%,除圆弧角部外,厚度负公差不得大于3%;钢材应具有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焊接承重结构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还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⑬外墙颜色:深灰色。

(2)钢筋混凝土框架类厂房(产业园类厂房)标准:

①建筑结构类型:框架结构。

②建筑性质:工业建筑。

③建筑工程等级:Ⅱ级。

④设计使用年限:50年。

⑤建筑防火分类:多层厂房。

⑥建筑耐火等级:地上二级。

⑦建筑物抗震设防烈度:7度。

⑧节能指标:体形系数0.13,窗墙比0.3。

⑨建筑平面参考尺寸:宽32m,长96m,结构最大跨度≤8m。

⑩外墙保温:均为岩棉A级保温材料。

⑪外墙颜色:深灰色。

(3)各类标准化厂房厂区绿化率一律不得低于25%。

牵头单位:县域工业集中区

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经贸局、发改局、环境局、林业局、水利局、文旅局、应急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局、电力局、招商服务中心,各有关镇办,各矿山企业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建设标准化厂房32万平方米,其中政府自建和政府主导规划、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不少于16万平方米,环亚源及规划发展的硅、钼产业园等较大型园区建设标准化厂房12万平方米,其他中小型企业自建自用标准化生产贸易用房4万平方米

第五章  安全化建设

 

一、严格安全准入

30.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矿产勘查资料必须达到勘探程度,一个采矿证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必须一次性总体设计。

31.严格项目施工期限,矿产企业应当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完成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确需延期的必须经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且只能延期一次并不得超过一年,否则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32.严格矿山开采标准,地下矿山必须对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并优先采用尾矿充填采矿法。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发改局、经贸局、环境局、林业局、水利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局,各有关镇办,各矿山企业

完成时限:严格执行并长期坚持

二、淘汰落后产能

33.对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停产超过三年的尾矿库及时进行闭库和销号。

34.严格淘汰没有合法矿石来源的独立选矿厂。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经贸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工业集中区、行政审批局、公安局、电力局,各有关镇办,各矿山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三、优化生产系统

35.全面取缔相互开采存在风险隐患、互联互通的多个独立生产系统矿山,实现一个采矿证范围内原则上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独立生产系统必须达到我县规定开采规模,不同开采主体相邻地下矿山之间必须留设不少于50米的永久保安矿(岩)柱。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环境局、经贸局、水利局、林业局、工业集中区、行政审批局、公安局、电力局,各有关镇办,各矿山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四、淘汰落后工艺

36.金属非金属矿山第一、二批禁止使用的工艺和设备必须全部淘汰到位,地下矿山运送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运输车辆禁止使用干式制动器。

37.新改扩建矿山严禁使用叉抓式斜井人车,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严禁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在用叉抓式斜井人车和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应当于2022年底前淘汰完毕。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经贸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环境局、电力局,各有关镇办,各矿山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五、完善基础设施

38.加快完善升级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2022年底前,将全县所有建成、在建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部接入市级安全生产风险监控平台。

39.加快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建设步伐,在地下矿山大力推广使用凿岩台车、铲运机、撬毛机等机械设备,不断向信息化和智能化方向迈进。2022年底前,全县新建井深超过800米或生产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采用机械化撬毛作业。

40.加快建设非煤矿山在线监测系统,2022年底前,所有尾矿库、所有地下矿山应当建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提升人员的井口、各中段马头门(调车场)等人员进出场所和中央变电所、油库等主要硐室必须设置视频监控;有严重地压活动、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地下矿山必须建立在线地压监测系统;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露天采场和排土场必须建立在线监测系统。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配合单位:县经贸局、自然资源局,各有关镇办,各矿山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六、提升管理水平

41.建立矿山企业实际控制人联系清单,实际控制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地下矿山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10次。

42.地下矿山应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各1名,并具有采矿或地质、测量、机电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机电相关专业学历;每个矿山必须至少配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所有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数量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43.矿山采掘工程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具有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每个项目部必须至少配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派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44.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经培训考核合格,新员工由师傅传帮带3个月以上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5.小型矿山只能有一个采掘工程外包施工队伍(爆破作业单位除外);外包采掘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由发包方全额保障,单独列支记账,不得作为工程竞标费用内容,并在外包工程管理协议中予以明确。

46.全面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全面排查治理,形成排查治理报告并签字备查;每月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分析评价,形成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表,绘制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有针对性地制定管控措施,严格实施风险分级动态管控,根据内外部条件变化,及时动态评估管控措施的有效性。

47.矿山现场必须有与生产实际相符的纸质现状图,现状图应至少每2个月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现状图必须包括矿区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含平面和剖面)、开拓系统纵投影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通信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与相邻采区或矿山空间位置关系图。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经贸局、自然资源局、环境局、林业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电力局,各有关镇办,各矿山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七、强化安全监管

48.严格落实地方政府领导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建立地方政府领导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并在当地主流媒体或者政府官方网站公布。

49.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辖区每座非煤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确定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直接监管的矿山名单,并在当地主流媒体或者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

50.改进执法方式,坚持查地面资料与下井验证相结合、系统检查与除大隐患相结合、查问题隐患与剖析深层次原因相结合、检查企业与验证政府工作相结合、解决具体问题与取得制度性成果相结合;推行“解剖式”等有效执法检查,切实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1.严格执行尾矿库减量化置换政策,按照尾矿库总量只减不增的原则,严禁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洛河干线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尾矿库停止使用后必须进行闭库,确保坝体安全,消除污染事故隐患。对闭库后的尾矿库进行开发利用,必须实施专业化回采,回采方案报县应急局备案,由县应急局征求相关部门同意并组织进行专业审核后方可实施,不得私自回采买卖。

5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机制,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建立完善行政、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对事故前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前置执法,强化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持续保持高压严管态势,依法严惩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经贸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环境局,各有关镇办,各矿山企业

完成时限:严格执行并长期坚持

八、推进安全标准化

53.矿山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应充分考虑自身安全生产的现状与特点,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2)安全标准化建设应立足于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充分体现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思想,并与企业其他管理有机结合。

(3)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应确保全员参与,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及镇办的意见及建议。

(4)企业建立的安全标准化系统应满足规范化、系统化和程序化要求,并具有一致性、完整性、可操作性和持续改进性等特性。

(5)企业应将不同类型(如露天开采、地下开采、尾矿库、选矿厂)和不同系统(有多个独立生产系统时)的安全标准化,统一建成一个系统,以便于安全标准化系统的运行控制。

54.矿山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应在满足相关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规定的条件后,参加安全标准化等级评定。

(1)安全标准化等级根据其标准化评审得分确定。安全标准化划分为三个等级,其中一级最高。安全标准化评审得分达到相应分值,方可相应等级。 

安全标准化等级

标准化等级

标准化得分

一级

≥90

二级

≥75

三级

≥60

(2)企业因出现工亡事故或其他不符合情形而被取消安全标准化等级时,应立即对安全标准化系统进行评价,查明不符合发生的原因,提出并实施相应的改进措施。

(3)取消安全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满足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规定的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安全标准化等级评定。

55.加快推进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年内全县正常生产矿山企业100%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大中型正常生产矿山60%达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推动一批矿山企业创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到2023年底,未能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一律停产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依法申请发证机关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公安局、经贸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环境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镇办,各矿山企业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

 

第六章  数字化建设

 

一、推进矿山数字化建设

56.县经贸局负责指导全县所有在建、生产矿山企业,编制矿山数字化建设实施方案并审核备案,确保全县规模以上矿山企业数字化建设全覆盖。

牵头单位:县经贸局

配合单位:县域工业集中区、发改局、科教体局、应急局、自然资源局、环境局,各有关镇办,各矿山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方案编制及备案;2023年12月31日前实现数字化建设全覆盖

二、开展数字化建设试点

57.组织开展县级矿山企业数字化建设试点示范评估评选工作,每年评定1-2个数字化建设示范矿山企业。通过试点示范,在全县推广数字化建设经验。

牵头单位:县经贸局

配合单位:县域工业集中区、发改局、科教体局、应急局、自然资源局、环境局,各有关镇办,各矿山企业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

三、打造数字化监管平台

58.围绕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和环境监测,着力整合升级矿山企业安全、环境监测系统,建设县级统一在线监管平台,将全县规模以上矿山企业全部纳入在线监测平台。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环境局

配合单位:县经贸局、工业集中区、发改局、科教体局、自然资源局,各有关镇办,各矿山企业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

 

第七章  附  则

 

59.全县矿山企业凡未按期达到本实施细则明确的标准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改,视实际情况限期整改到位,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逾期仍未整改达标的,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60.本实施细则由县经贸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61.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所发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