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应急广播体系是国家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打通应急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实现精准预警、动员的重要渠道。近年来,我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社区、乡村覆盖面不断扩大,在历次重大自然灾害中,应急广播发挥了巨大的预警作用。所以在全县建立全方位、立体化覆盖、运行规范的应急广播体系,能第一时间让群众了解最新的汛情、火警等灾害预警信息,可以有效地减轻灾害带来的巨大损失。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家广电总局和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发挥应急广播在应急管理中作用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信息发布安全与内容审查、使用管理、维护管理、责任追究、附则共六章。
(一)第一章 总则
1.《办法》出台的目的
为加强对洛南县应急广播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运行管理,建立科学完善的应急信息发布和管理机制,发挥系统在重大自然灾害、灾难事故、公共卫生与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中应急指挥、信息传递作用,提升政府应急管控和处置能力,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信息发布和播出安全。
2.系统的概念
本办法所称系统,是指利用县、镇(办)、村(社区)三级广播播控平台、传输覆盖网络和广播终端,以制作、传递应急信息和日常广播为目的,所构建的覆盖全县的日常广播和应急广播体系,包括信息制作和播出平台、控制平台、广播信号传输网络、收扩音机及扬声器等。
3.基本原则
实行分级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
坚持“为人民服务、为应急管理工作服务”原则;
按照“党管媒体、安全可靠、上级优先”的原则组织实施。
4.工作职责
应急局:负责突发性事件和灾害预防、灾难救援等情况下的系统管理工作;
文旅局:负责全县系统的行政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台:负责全县应急广播信息的制作播出工作;
县、镇(办)、村(社区)三级播出机构:负责应急广播设备、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等工作;
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用应急广播设施的行为;
电力局:负责为镇(办)、村(社区)应急广播终端正常运行提供用电保证;
各镇(办):负责辖区内应急广播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播出;
县级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系统的相关工作。
(二)第二章 信息发布安全与内容审查
1.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坚持“预防与处置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原则。
2.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分为“应急播出”和“日常播出”两种播出方式。
3.应急广播信息发布采取审签制,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4.紧急信息发布审查:
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布的紧急信息
以县级部门名义发布的预警信息
镇(办)级平台审查:由镇(办)主要负责人审核。
村(社区)级平台审查:由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审核。
5.日常信息发布的内容审查:
县级部门需要通过系统播出相关信息的,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后,送县广播电视台审核后制作、播出。
镇(办)、村(社区)需播出政策宣传、为农服务等内容的,须经镇(办)、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播出。
(三)第三章 使用管理
1.县应急广播信息制作播出平台设在县广播电视台;
2.县应急广播控制平台设在县文化和旅游局;
3.各镇(办)播出控制平台设在镇(办)政府或公用事业服务站;
4.各村(社区)广播室设在村(社区)委会。
5.各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的信息播出,实行账号、密钥管理,做到分级管理、专人专用。
6.管理人员不得将账号、密钥交给他人保管使用,不得变更系统技术参数,不得与互联网连接,不得安装与系统无关的软件,不得出租或转让系统,重要资料每月进行备份。
(四)第四章 维护管理
1.广播设备、设施日常维护工作由县级、镇级、村级播出机构承担,其运行和维护费用由县、镇(办)、村(社区)分级负担,确保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有效发挥作用。
2.应急播控平台之间的IP、调频传输线路的维护管理工作由政府招标的系统运行维护运营商承担。
3.应急广播节目制作、播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由县广播电视台负责。
4.镇(办)、村(社区)的播出设备、设施、传输线路、喇叭等日常维护工作由镇(办)政府、村(社区)委会负责。
(五)第五章 责任追究
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应急广播设施,侵犯网络安全行为,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3年5月31日废止。